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重新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现行政策无相关时限要求。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要求销货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限,通常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此外,还有一个“60日内”的特殊规定,即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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