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能够满足“物”的基本要求。权利客体是界定权利属性的重要标志,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早期,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比较简单,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有限,大气环境容量不具备稀缺性,其使用也不具有排他性,没有明显的“物”的特征,属于“公共物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容量资源越来越稀缺,出现了过度使用的竞争局面,危及人类生存,大气环境容量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为了规范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秩序,国家通过立法将其“物权化”,环境容量由可以“自由获取的”公共物品转化为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客体。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撑,大气环境容量可以量化为具体的“配额”,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和被人类控制、支配,具备可感知性、可确定性,能够满足物权客体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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