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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

2023-4-13 10:38

来源: 法治日报 作者: 罗昆 聂康琳

碳排放权派生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最后,碳排放权派生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环境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的性质、范围和配置方式能够显著地影响环境资源的退化速率。造成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因是大气环境容量缺乏所有权保护,致使其被滥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就是所有权配置。在西方国家,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私人所有权是有效率的,其所有权主体不会有意过度开发其所有的资源。但实践表明,私人所有者在作出决策时考虑的是私人收益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生态收益最大化;同时,所有权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某种物品采取何种形式的所有权既受特定时期技术条件的限制,也要受该物品特性的制约。如果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的特性及界定其所有权的成本,最经济的选择就是建立国家所有权。纵观整个历史,许多环境资源都是以国家所有权的形态存在,许多环境物品,如大气等,从来没有配置给私人所有者。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所规定的国有自然资源和第三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均为开放式立法,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大气环境容量纳入国家所有权的范畴,也未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地位,但不妨碍循此路径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大气环境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下位概念,在立法层面应当将其定性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碳排放权其权源基础是环境容量的国家所有权,基于其母权的私权属性,应当界定为私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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