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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与路径

2023-5-5 08:40

来源: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作者: 高宇宁 任美桐

数字治理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赋能高质量发展战略路径


数字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议题,但在国际层面尚未达成共识。数字化对贸易的影响在不断深化,数字贸易在迅猛发展,全球贸易分工格局在重构,全球经济关系在重配,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也在重建。

数字贸易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关切点,世界各国积极部署数字经济发展,也在加紧更新数字治理规则。尽管不同国家在产业发展与竞争力、监管理念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数字贸易发展与治理挑战是全球性的,平衡开放与监管的趋势是共性的。数字贸易发展的共同趋势是开放,贸易协定的重要分歧在于跨境数据流动。

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呈现出“渐进式开放”的特点,这既符合中国对外开放历程的规律,又符合中国在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首先,中国改革开放走的是“渐进式开放”道路。由于经济上面对变化与不确定性,政治上面对质疑和担忧,中国对外开放以建立经济特区为起步,然后在开放区域和内容上逐步推进,为政治上达成共识提供了实践成效,为产业竞争力提升留出了时间。

其次,中国在数字时代应逐步地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方面,中国的数字平台成长迅速、跨境电商交易与数字贸易稳步增长,与此同时,依托数字产业优势,中国实现了数据净进口,因此,中国需要开放数字贸易。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与数据是新兴的产业组织形式与生产要素,产业如何发展与如何治理都需要探索与实践。

综合来看,中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平衡数据监管与开放的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合作,助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一,鼓励市场主体把握发展机遇,融入国内国际经济大循环。一方面,推动国内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提升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大力推动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兼顾本土化与全球化竞争战略。顺应经济数字化转型之势,加快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一是全面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交易和支付系统的建设,努力降低在基础设施连通、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等方面的服务贸易壁垒。二是大力促进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三是加快新兴数字产业的创新与发展,鼓励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增强数字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第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建立反垄断的监管标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潜在垄断行为的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止数字市场进入壁垒过高,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数字市场的主体多样性。加快完善数字企业监管法规体系,明确监管标准与程序,为政府监管以及市场运行提供法律规范和指导。

大力提高数字企业的合规性要求,提升数字企业的规范意识与自治水平,加强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治的协同性。从规则发展看,探索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确权,充分利用既有的担保、登记等法律体系。在探索数据定价机制时,应始终关注市场定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

第三,明确规范与发展并重,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一是要不断深化对数据要素与数字平台发展的认识,监管规则的建立须以全面且深入的论证为基础,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手段。二是要加强与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交流,一方面,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跟进各国数字平台经济的监管实践与经验;另一方面,加强与市场行为体之间的交流,跟进数字平台的发展动态与需求。

健全国内数字产业监管体系,参与高标准贸易规则体系构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平衡数字产业发展与监管,结合全球经贸格局与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发展趋势。同时,结合自身竞争优势与发展需求,积极推出由中国主导的高标准贸易规则体系,成为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建设者与领导者。

第四,推进数据分类分级流动,平衡监管与开放的关系。明确跨境流动的底线,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数据,应实行严格要求与监管。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跨境安全评估体系,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放开数据跨境流动。

要加快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企业数据跨境流动资质认证体系,从数据保护能力、数据流动风险等维度评估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并定期审查以确保数据跨境的安全性。认证体系既要对标国际层面的执法要求,也要符合我国国内层面的数据出境要求,严格提高企业的合规性水平。

第五,引导企业提升自治水平,实现政府与企业协同共治。数字时代,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发生了变化,政府部门不仅要对企业进行监管,还要多措并举地引导企业对数据出境进行自我规制。

一是要建立跨境数据的行业自律制度,推行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行业指南、合同标准等,提高企业数据合规出境的自觉性。二是要强调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落实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数字订购和(或)交付的贸易,其中数字订购贸易(digitally ordered trade)也可称为电子商务。此外,数字交付贸易(digitally delivered trade)则更多地对应于服务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数字贸易的重要形态。

文|高宇宁 任美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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