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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US必备!CCUS碳减排方法学难点

2023-5-28 22:01

来源: 环境生态网

《京都议定书》及履约机制


1997年12月,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到2012年期间(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有三个履约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和四种减排方式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其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从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章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主要解决两个目标:一是帮助非附件一中列举缔约方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该机制规定,在非附件一缔约方实施项目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得到的通过认证的减排单元,经过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经营实体认证后,可以转让给来自附件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如政府或企业。一部分从认证项目活动得到的收益将用于支付管理费用,以及支持那些对气候变化负面效应特别敏感的发展中国家,以满足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UNFCCC EB)全权负责CDM项目开展。指定经营实体对减排项目进行审定,对减排量进行核查;方法学委员会对项目方法学进行讨论并批准使用。在我国减排项目须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方能申请CDM项目。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施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球注册的CDM项目已突破7806个。截至2016年0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也突破5074个。截至2015年7月14日,中国在UNFCCC下属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CDM项目数共3807个。

《京都议定书》下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即CER(单位是:tCO2e)。CER是一种减排碳资产。截至2016年9月16日共有约17亿吨CDM项目的CER成功签发。截至2017年08月31日,我国已签发项目共155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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