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全链条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环规〔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履约清缴以及数据质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实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强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关键环节监管,现将我市纳入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
钢铁、有色、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当年全国碳放权交易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二、发电行业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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