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态环境部在
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重点、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记录;2023年9月起月缩分煤样至少留存1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抽样比对检测。相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存12个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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