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欧盟宣称CBAM将促进其他国家的脱碳进程,该措施将欧盟水平的减排标准强加于其相关出口产品,迫使这些国家发展类似的碳定价机制,对依赖欧盟市场但不具备同等技术、资金能力的第三国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在环保主义的背后,CBAM隐含的贸易歧视性、非公正性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质疑。例如,俄罗斯认为CBAM是环境议程包装下的新兴贸易壁垒。基础四国(“BASIC”,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亦对此类单边的碳边境调整措施表示严重关切,认为其构成歧视性的贸易壁垒,并且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BDRRC)和公平原则。[2]我国认为,CBAM隐含的环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将妨害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努力,且背离了《巴黎协定》项下富裕国家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核心原则。[3]本文将综合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双重视角,分析CBAM与WTO法的非歧视原则、CBDRRC等国际法规则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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