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不在于在采用碳边境调节机制时是否(whether)应适当考虑,而是如何(how)适当考虑CBDRRC原则。”[18]
去年6月,在CBAM立法取得重大进展之际,我国商务部特别强调CBDRRC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在政策评议过程中,欧盟强调CBAM应“尊重《巴黎协定》及其中的国家自主贡献(NDC)与CBDRRC原则”。[19]然而,目前最终法案仅在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中原则性规定了对LDCs的财政与技术援助、对中低收入国家制造业脱碳的支持,及欧盟正努力(working towards)建设CBAM证书销售收入的循环利用机制。[20]可以说,CBAM未能充分落实CBDRRC,潜在地限制了他国决定减排目标、手段的裁量空间,缺乏对发展中国家整体及其特殊成员的优惠待遇和实质性支持。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