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21]《巴黎协定》的表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按照不同的国情”的修饰语。[22]这一小小的改动意味着一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适应能力不再是唯二决定因素,当前、未来预期排放量可能被纳入考量,使得责任拓展至后发工业化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气候协定下的谈判
联盟。由于责任分配的暧昧不明,CBDRRC本身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CBAM应基于何种标准认定“低”责任/能力国家,进而赋予其进口产品以豁免、减免等优惠待遇。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