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等单位被“限高”“失信”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限于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确的各类高消费行为;“四类人”本人的信用状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四类人”本人的征信系统中也不会记录失信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单位的,法院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四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四类人”同时也是该案被执行人的话,则可以被“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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