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平坚:实施相关的机制在未来毕竟是大势所趋,对于企业来说,现在就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做一些准备。
为此一是以
碳排放报告为标准评估出口欧盟商品碳排放量数据的可用性,特别是未被纳入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但在CBAM适用范围内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尽快建立碳排放量化和管理机制,在必要时政府应为这些企业提供指导和协助。尚未在该机制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也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产品的碳排放核查工作,以防该机制在未来扩大适用范围。
二是评估CBAM将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在该机制适用范围内的,特别是与欧盟有大量贸易往来的企业,若不能根据欧盟政策新动向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则可能需要承受较大的成本上升压力。这些企业应加强与欧盟方面进口商的沟通协商,根据对方要求向其提供碳排放报告。
三是尽快根据CBAM带来的成本上升调整企业政策,发掘新的海外市场,减少向欧盟出口货物比例以管控成本。
四是以此为动力倒逼自我提升,引入或研发
低碳排放量的生产技术,更新过时的生产设备,采用更先进、对环境更友好的工艺,使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具有足够的价格竞争力。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