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赋予CCER签发、交易合法性外,《管理办法》也制定了新的CCER签发流程,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表示,新版《管理办法》释放了两大政策信号——
不再明确列举项目范围或因未来会动态变化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罗列特定的适宜开发CCER的项目范围。
《管理办法》删去了“应当来自于可再生
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字眼,而以“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的表述替代。
马爱民表示,作出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有潜力的减排领域有很多且规模有大有小,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可能性。此外,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大的减排领域中有子领域不符合CCER开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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