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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2024-1-2 09:31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二十一条  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

本市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电网的负荷平衡需求,有序调节用电负荷。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本市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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