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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2024-1-2 09:31

生活消费绿色转型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进生态之城和美丽上海建设,统筹推动公园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等休闲空间和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城乡融合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市倡导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

本市促进绿色消费,丰富绿色消费场景,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并制止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消费等环节的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建绿色餐厅。

第四十条  本市支持和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第四十一条  本市鼓励二手商品交易。市商务等部门应当做好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培育和拓展线上线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二条  本市持续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升优化分类投放环境和便利化程度,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精细分类,以及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全覆盖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回收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销售、寄递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避免过度包装等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回收包装物。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市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快递包装的标准和认证机制,布局建设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设施、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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