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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2024-1-2 09:31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转型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转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多元化的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转型相关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或者与本市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转型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绿色转型提供增信服务,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本市支持结合区域特征和实际需要,制定转型金融目录。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性能、绿色技术首台套应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绿色产品质量、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作为相关企业和项目获得财税支持、享受投融资优惠等方面的参考。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培育专业高效的评价认证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本市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机制。

本市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

本市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促进节水减排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市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服务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建立健全碳普惠等自愿减排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市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市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建立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在培育、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学科。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第五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参与绿色转型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绿色转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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