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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2024-1-2 09:31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专项规划,明确绿色转型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转型相关工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能源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转型的要求纳入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复合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规则。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和计量等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技术和产品。单位和个人自主采购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布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二十条  本市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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