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大部分第三方运营的碳信用平台制定的认可或指定的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则大都停留在自治层面,大部分国家对此没有强制性监管规定。自治层面的规定一方面可能导致缺乏一致性和标准性,从而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大前述项目业主和认证机构之间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同的碳信用平台可能制定不同的认证机构规则,这使得项目方和投资者在跨平台交易时面临额外的适应成本和风险。所以,我国通过强制性规定规范CCER的认证认可问题有助于弥补碳信用市场自治规则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和标准性不足的问题,提高认证机构的统一标准和可信度,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结语
此次联席会议的参会代表总共有45位,其中8位来自国际组织,包括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SDA)、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世界银行等,此外还有英美法系律师代表和大学教授。来自中国的代表有两位,这显示出UNCITRAL对中国声音的重视。对于碳信用法律性质的探讨,不能只由英美法系的声音主导,也需要完整地融入大陆法系的观点和实践。我们也有责任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的
碳市场发展现状,并介绍我国碳市场制度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通过这种全方位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学习国际碳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理念,也可以积极分享中国在碳市场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并宣传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举措,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碳市场的认知和理解,从而帮助各国更好地了解中国在碳市场领域的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推动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和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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