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中的碳资产担保情境为例,根据UNCITRAL制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UNCITRAL Mode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取得对担保占有的担保权人在担保权灭失后需要将担保物归还给担保人,我国《民法典》中对质权人也有类似的要求。此时,如果碳信用被视为可互换的资产,将为交易参与者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担保权人在担保权消灭时可以更灵活地归还其他等值的碳信用,而不仅仅限于特定的碳信用。这不仅简化了操作流程,还降低了各方因特定碳信用的归还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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