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社会信用列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
碳市场领域开展信用监管,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完善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碳市场信用监管通过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记录、信息公开和共享、联合奖惩等多种措施,培育碳市场各类主体契约精神,形成守信、用信自觉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创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环境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用监管以环境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为主要抓手,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少查少检,激发其自觉诚信守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勤查严检,并通过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声誉机制等激发企业自觉遵守交易规范,依法谨慎经营。信用既是“紧箍咒”又是“通行证”,有利于优化“有为政府”监管职能,又有利于激发“有效市场”自主活力,是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提高政策协同水平、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碳市场信用监管可更好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事前阶段,对行政审批和证明事项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能够极大简化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在事中阶段,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利于高效配置监管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事后阶段,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环境执法、绿色信贷、差别电价等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与其他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碳市场信用监管可促进政策协同和治理能力提升,为积极稳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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