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监管至今已运行二十余年,重点排放单位均纳入了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并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部分地方积极探索开展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为深化
碳市场信用监管奠定了坚实工作基础。
重点排放单位环境信用监管不断完善。重点排放单位大都被纳入现有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以环境信用评价为主要抓手,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
重庆将未按照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
安徽将纳入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海南、
陕西等均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评价。此外,部分地方探索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推动开展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与重点排放单位的环境信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更注重信用信息记录与共享、公开,以及应用措施的跨区域互信互认,促进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广东、
湖北、
福建、
江苏、重庆、
深圳等地在其碳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中均规定了碳市场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和共享。安徽、湖北、
甘肃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信用监管,重在应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机构共享,推动实施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广州提出探索“碳账户+碳信用”体系,将碳账户数据与粤信融征信平台连通,推动
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碳惠贷”等金融产品,根据企业碳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
湖州提出创新林业碳汇培育管理和价值转化模式,完善当地“国储林+碳汇林”模式并适时推广。此外,有的地方开展碳信用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创新“林业碳汇+金融工具”、生态司法等价值转化模式。
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手段较为丰富。美国政府于2022年11月提议修订《联邦采购条例》(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要求重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披露规定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英国政府和企业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未完成的企业可进入碳排放市场通过买卖排放配额来满足需求。2019 年,欧盟通过“银行业一揽子计划”,将ESG风险纳入对银行的监管指标。这些通过信息披露、政府气候变化协议等方式开展的治理经验在我国碳市场信用监管领域有很大创新、借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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