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起案件是一起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不过,因为原告采用
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并且这种方式被法院支持和认可,法院也据此认定了被告相应的侵权行为,从而使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
王亦非认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
区块链技术进行了诠释,同时通过对证据的认证标准对区块链技术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所以这样一起小案件成了备受关注的案件。
总结这起案件,王亦非表示,对于包括区块链存证在内的电子证据,法院还是秉承开放和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对新技术所产生的新问题还是坚持以个案认定的标准,既不会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技术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证据认定标准,也不会因为它的技术具有难以篡改性或者难以删除的特点就降低相应的认定标准,还是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它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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