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虚拟货币选择了非常谨慎的方案,2017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交易平台均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
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从中央国家机关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制度设计,第一,我国禁止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虚拟货币的兑换,无论这两种组织隶属于我国还是境外,也无论这种兑换是用一种虚拟货币兑换其他虚拟货币还是用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都不能被容许;与此同时,我国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互换或者一人用虚拟货币兑换另一人手中的法定货币的行为。公告中兑换禁止的规范对象的表述是“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不是“任何平台与个人”。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强行禁止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兑换。也就是说,央行和其他机关对于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兑换采取了“法无禁止”的态度。第二,我国禁止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将非法定虚拟货币置于流通。公告规定为:非法定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并没有区分到底是哪些主体不能将虚拟货币置于流通,而公告没有明确指出的原因“并非意指‘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指‘法律没有评价’”。没有评价的原因是如果一个规定针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适用,就没有必要把作为约束对象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专门列出。公告对于虚拟货币的流通禁止规定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企业、平台,还是公民个人,均不得将手中的虚拟货币置于流通,而不是像兑换禁止规定那样只针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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