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元宇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社会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在这个全新的社会阶段中消极不作为。相反,立法机关和政府应当积极适应元宇宙,并对这个全新社会的风险防控采取力所能及的举措。在对元宇宙的
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时,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大型网络企业可以对
加密货币业务进行监管,并合作出台合适的监管规则。
第一,我国可以尝试推行非法定虚拟货币双重经营许可制度。全国人大或者央行未来可以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虚拟货币投资者如果希望在我国境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等业务,必须向央行、证监会、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等国家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第一重经营许可,在取得第一重许可以后,还需要根据其想要开展的具体业务再取得各自领域分管机关的经营许可。日本2017年修订的资金结算法就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要在日本开展业务,首先要将名称、住所地、虚拟货币名称、交易内容和方法等事项向财务局申请登记,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除取得“虚拟货币交换业”的牌照外,还应当根据其经营业务的不同,取得相关领域的牌照。
无独有偶,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也在2019年出台的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想要在欧盟成员国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法人应当经过其注册登记地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授权,获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资格,在授权申请时应当提交重要信息,包括名称、运营网站与现实地址、章程、服务种类和程序、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经验证明、风险评估计划和持续性业务计划等。元宇宙的加密货币就是一种典型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毫无疑问能够适用加密货币等领域。
虽然我国目前仍然禁止加密货币的流通,但是随着元宇宙的落实,我国可以尝试借鉴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实行虚拟货币运营双重许可制度。一是,在国家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欧洲,走出第一步:虚拟货币经营者如果想在我国境内开展NFT等加密货币服务,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层面的运营许可,提供加密货币各种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点、章程、内部控制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具体经营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二是,在微观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日本,再走一步。加密货币在取得第一重许可后,应当再取得具体业务分管部门的运营许可,我国可以由央行、证监会、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会同阿里、腾讯等擅长虚拟业务的企业共同对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者的能力、信用、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是否授予其经营许可。
第二,我国可以实行加密货币交易客户信息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斩断以加密货币为资金来源的黑色产业链,规范加密货币的交易环境,降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犯罪风险。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大量的网络犯罪的既遂结构,或者说既遂流程都是上游的黑灰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下游的犯罪行为人利用资金实施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作为上游的黑灰色产业和作为下游的违法犯罪已经“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分为上、中、下游,上游是手段,下游是目的。元宇宙提倡的加密货币不是匿名的,而是化名的,比如,每个
比特币的公钥虽然对参与网络的每个人都可见,但私钥却只有比特币的持有者知道,公钥就像银行卡号,可以对外公布,而私钥就像银行卡密码,只有持有者知道。由此可见,由于私钥掌握在虚拟货币掌控者的手中,加密货币具有高度隐秘性,其无需公布交易者身份且难以追踪,让违法禁药、恶意软件开发工具、勒索软件赎金、被盗账号等非法交易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且不会被取缔,加密货币掌控者很容易在国家机关难以发现的情况下将出售这种资产的资金提供给下游的洗钱、赌博、侵犯个人信息、软件敲诈勒索、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人。
在元宇宙中,用户会在很多情况下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当我国元宇宙用户将手中的金钱购买加密货币进而用于支付结算时,加密货币垄断投资者就会迅速集结大量的资金,如果这些加密货币投资者将这些资金提供给恐怖组织利用虚拟人格在元宇宙中散布、宣扬其歪曲立场的有害言论,教唆其他虚拟人格的对应自然人令其在现实中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提供给跨境赌博团伙利用元宇宙的无国界性进行跨境赌博,就会严重危害元宇宙的金融环境,给元宇宙货币系统造成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加入元宇宙,就必须对加密货币与下游犯罪的黑灰色产业链进行打击,而打击的关键就是坚持源头治理的方案,加密货币就是黑灰色产业链的源头。
因此,为了斩断虚拟货币黑灰色产业链,我国可以实行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核实制度,我国金融法可以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特殊对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应当登记该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向主管机关报告。日本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就规定,当发生下列交易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应当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第一,合同的内容是持续地、反复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第二,买卖或者交换金额超过200万日元(约12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第三,转移金额超过10万日元(约5800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我国可以尝试参考日本的规则,在金融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客户进行反复多次交易或者数额巨大的交易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详细信息并向银行等主管机关备案。虽然元宇宙用户都是用虚拟人格进行交往和交易,但是这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登记和备案,元宇宙是一个镜像世界,虚拟人格在现实中都有对应的真实存在的人,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交易时只需要登记虚拟人格对应的现实主体就能够满足身份登记的要求。
结语
元宇宙依然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很多研究成果将重点放在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身上,虽然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元宇宙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样值得注意。因此,对元宇宙及其货币系统进行解读,明确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而针对这些风险尝试提出法律对策,是推动整个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就是以此为角度展开的力所能及的尝试。分析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进而提出法律对策并不是为了阻碍元宇宙的落实,而恰恰是为了让元宇宙在法律的轨道内得到最理想的落实。当然,本文对元宇宙的解读、对其货币系统内部风险和外部金融风险的分析仅仅是抛砖引玉,未来将继续尝试深化研究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以期为整个元宇宙的法学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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