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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NFT侵权第一案” 对我国数字藏品交易的现实意义

2023-2-16 11:44

来源: 财联社 作者: 赵志东 谢润丽

NFT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NFT数字藏品交易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一直是探讨NFT数字藏品交易法律定性过程中富有争议的问题。就NFT的本质特征而言,由于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并不产生新的复制件,而是上一个买家将对NFT数字藏品的“占有”完全地转移至下一个买家手中,因此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就接近有形载体的转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这也是认为NFT交易的法律本质是《著作权法》定义下“发行行为”的缘由。

然而,NFT交易不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其实是“有形载体”的另一种表述。例如,欧盟的版权指令在正文中约定“成员国应当为作者就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规定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发行”的同时,在序言中明确了此处发行权为“对在有体物中的作品进行发行的专有权利”。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也有此类规定。

这样的做法印证了著作权法中发行权的客体应当限于“有形载体”,也因此NFT数字藏品交易作为一种仅转移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不适用发行权项下的制度。

另一方面,“权利用尽原则”本身就源自平衡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考量。该原则由美国最高法院于1908年的Bobbs-Merrill Co Vs. Straus 案件确立,明确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在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即不受版权人限制干涉,其目的是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不当干涉,保护物权所有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对物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发行权的对象是有形载体时,才有物权人与著作权人产生矛盾之可能性,也才有“发行权用尽”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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