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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对象“财物”的认定


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货币,也被称为加密货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点对点加密数字交易工具,如比特币、泰达币等,不包括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首先取决于是否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

在刑事领域,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产生多轮交锋。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有的认定为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2012年最高法《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确定了对虚拟财产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保护的司法路径,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这一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司法实务产生了较大影响,之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的“财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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