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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有观点认为,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但在前置法未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情况下,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保持谦抑,不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但这一观点违背了刑法的独立判断立场,误解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司法具体国情。

1.在解释论层面,应当坚持刑法独立判断的立场,在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通过实质的法益概念,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独立解释。民法上的概念并非直接作用于刑事构成要件的解释,而是确认民法上的解释于刑法独立的法益保护目标而言同样妥当之后才得到刑法的认可与接受。虽然民法权利与刑法法益具有“同源性”,但在法益不断变化的当下,对于新出现、值得保护的法益,刑法不是只能等待前置法全部“厘清捋顺”后才能介入,刑法的谦抑性是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观念而言,不意味着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规制方式从属于民法。刑法上的“财物”和民法中“物”的概念和内涵本就不是相同的,在我国刑法“公私财物”语境中,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犯罪对象,并不存在解释障碍,更不属于类推解释。而且,前置法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是基于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展开的讨论,这与刑事领域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并不冲突。

2.从我国立法司法具体国情出发,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具有合理空间。诚如学者所言,讨论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性质的时候,法律背景和法律语境的强调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不同国家刑法中的财物概念不同,各国刑法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立场也有所不同,在对财物概念作广义理解(有体物和无体物)和最广义理解(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的国家刑法中,当然具有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的可能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提示性规定。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还可以得到我国刑法第265条“电信码号”、第367条淫秽“物品”(包含网络淫秽影片)的体系性佐证,在信息社会里,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并不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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