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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与虚拟货币刑事保护的关系


2021年《通知》重申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认定思路在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裁判中,已有体现。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主要类型为合同纠纷,不少法院以相关文件确认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就意味着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刑事领域予以保护是否违背了法秩序统一性?

法秩序统一性是目的层面的统一,民法和刑法有其自身的体系规则和价值目的,二者的评价对象、关注视角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刑事违法性认定的关系,是法秩序统一性理论中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根据法秩序统一性,民事领域的合法、正当行为,当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不能混淆的是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行为合法(违法)性,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将有效但不合法的行为评价具有刑事违法性,或者将无效民事行为涉及的对象作为刑事保护对象,均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正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刑事违法性、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和认定标准,也应当是刑事法律规范。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结语

“从工业化时代到数字化时代,‘财产’的形式越来越不局限于传统载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财产’概念所覆盖。”虚拟货币的“虚拟”并不是价值的“虚拟”,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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