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登录网站

首页 区块链生态 查看内容
  • 57135
  • 0
  • 分享到

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的虚拟货币“财物”属性


承认虚拟货币符合“财物”特征的前提下,近期一起窃取虚拟货币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提出一个新的疑问: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严厉监管政策,能否改变刑法上“财物”的认定?

在一起窃取虚拟货币案中,一审法院将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公告》”)等规定,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但上述规定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因此,虚拟货币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与其外部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近年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趋严,在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的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因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有实务人士进一步提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断变化的,判断依据是国家的监管政策,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无论是交易平台支配还是个人支配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都无法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文认为,正确回应上述争议,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请先 注册/登录 后参与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