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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刑法“财物”属性认定的影响


从2013年《通知》、2017年《公告》到2021年《通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层面无疑对虚拟货币逐步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既有政策的延续,也有内容的变化:一是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逐渐扩大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非法性的范围。但是,自2013年《通知》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后,2017年《公告》、2021年《通知》从未否认过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性质,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也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上述文件只是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性”,没有否定其“财产性”。上述文件禁止的是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而非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因为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投资交易领域,还有其他使用场景,如个人在区块链上可使用虚拟货币完成支付,实践中还有“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计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在法院执行环节明确“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的司法处理。

此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性质、法律地位也存在很大差别。少数国家如卢森堡,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货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虚拟货币视为资产或者商品或者支付工具,如果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不利于未来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而且,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例如,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虚拟货币只是投资、交易受到限制,以国家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的金融管控政策为由,否定虚拟货币在刑法上“财物”属性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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