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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中和愿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23-5-4 15:18

来源: 武大文科学报 作者: 周琛

原则中关键性构成要件的考量不足无法确保中和的环境成效


《巴黎协定》的共区原则中,“不同国情”要件虽然在表达形式上仍旧作为一项附缀,但实质上难再成为与“各自能力”对等考量的要件[10](P203-204)。就国情自身而言,至关重要的参照因素例如框架公约中第3(3)、第3(4)和第3(5)条呈列的“经济社会背景”“脆弱性”“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等并没有继承地体现在协定中。质言之,新形式保留了“垂直标准”且赋予其原则的高度,却巧妙地回避了“平行标准”(即作为GDP一部分的减排的净成本对于每个国家均等),而使得差异性责任原本静态的定性标准演变成为动态的定量标准。作为高度概括性的术语,对“不同国情”的解释和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谈判的博弈和一国有效话语权的实现。此时,谈判潜在优势的一方基于趋利避害的价值导向和资源优势的锁定效应,在现实中易于形成偏好式的解读。

在碳中和愿景下,“国情”自然指向了一国与化石能源紧密相关的天然禀赋、经济社会结构、发展进程和国家需求等体现差异性责任的重要背景因素。然而,谈判资源优势集中国家的能源、经济社会结构往往对碳的依赖程度不大或已深度脱碳,他们在区别责任的考量中不一定能够公正、全面地认定此种情况。对此,其在人口数量、发展阶段因素认定上的消极表态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围绕究竟是适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绝对标准,还是人均碳排放量、单位GDP碳强度的相对标准的争议一直不断。关键性构成要件“不同国情”在现实中得不到全面考量和应有权重,无形增加了碳中和目标实施属地成本过高的国家不合理的制度风险,却又无法自证(有否超出风险预防原则成本效益分析的比例要求)。除非辅以其他的衡平措施,否则将导致具体执行的乏力从而架空协定最终的环境目标[9](P752)。例如,要求个别新兴经济体国家进一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前实现碳达峰的呼声,正是对“不同国情”要件和成本效益标准选择性失明的表象。“‘不同国情’是不会被缔约方拿来解释的,只是一个被用来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筹码’般的政治话语而已。”[1](P335)从气候政治博弈的视角,碳中和愿景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反思一直以来存在的气候谈判决策程序民主失灵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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