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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中和愿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23-5-4 15:18

来源: 武大文科学报 作者: 周琛

共区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共区原则丰厚的生命力和强大的适应性,使其在诸多领域发挥指导作用并取得了自身的不断发展。本节从特定时空的视角,选取平行领域的多边环境公约和区域层面的重要法制实践中的共区原则,对其互为表里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内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进行动态考察,为优化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共区原则提供多维视角和理性思路。

(一)平行领域

共区原则较早可追溯至国际法中的区别待遇。而作为国际环境法独有的一项原则,共区原则在解决全球公物环境的危机的过程中,发展出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共同责任而得以成形,并在联合国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议程中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随着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的成熟,该原则在臭氧层消耗物质管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一试身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臭氧层消耗物质管控。不得不提,同为大气领域的臭氧层保护公约是较为成功采用共区原则解决问题的典范。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例,在分配各国臭氧层消耗物质(ODS)的管控责任时,议定书既没有惯性依赖传统的国家二分法,也非一刀切地交由模糊概念处理,而是紧扣主旨采取人均消费受控ODS标准,以区分量化减排的国家类型。针对低于标准的国家,议定书安排了10年宽限期的受控ODS增量空间,以满足其国内工业化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上述安排体现出“平行标准”下“影响”要件的实质。不仅如此,议定书第10(3)条、第5(5)条建立了以利益分享为导向的多边基金和辅以前提性条款的技术转让机制,同时回应“垂直标准”的“能力”要件的要求。议定书充分结合ODS的特性配置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形成了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和内容较为公正的责任体系。尤其是,其对建立在平等负担原则和普适性人权(主要指发展权)上的人均消费标准的采信,对于平衡各国正当利益、公平分配当前的碳减排责任具有不言而喻的参考意义。

第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中另一领域的生物多样性国际立法近年来十分活跃,为坚守多边主义和倡导共同行动融入了现代化的理念,在涉及生物勘探、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传统知识使用等新型的资源管理活动中发展出“惠益分享”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适用于国家之间分享权利和惠益,其在承认主权国家实力不对等的前提下,为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提供特殊保护。与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共区原则一样,两者均基于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定位,尽管后者侧重点在于国家间义务与负担的分摊。对此,Morgera教授曾精辟地论证道,“共同关切在法律上的完整表达是权利与义务、惠益和负担的一体化”[11](P360-381)。而这一整体面向,正是《名古屋议定书》经由与时俱进的共区原则之公平公正惠益分享得以发展出。对于气候变化议题而言,这一趋势的重要性体现在:从概念层面重塑国际共同行动、特别是激活传统的国际合作原则,为其提供了一种由义务负担为重心向权利惠益为导向转变的务实的、建设性的思路。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将提升一国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的能力,从而服务于全球气候效益。从这个视角,区别责任中的团结协助安排本身兼具他益性和自益性,属于各国利益趋同的重要领域。“技术转让可视为一种非货币式惠益,而资金支持是一种货币式惠益。”[11](P353)议定书的这一努力,强化了人类共同关切事项领域区别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内在关联,有助于重新解读进而塑造全球气候伙伴关系。

(二)区域层面

一直以来,欧盟在气候变化应对上举措不断,其独特的组织架构以及成员国共同而有差别的气候治理责任安排,为动态、多层次地考证碳公平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其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在多结构、多层次的国际社会,区别责任不仅存在于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同样也存在区域性的发达国家与次发达国家之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配额分配方案即为此典型。《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欧盟整体设立了8%的全球排放额度。在成员国内部的进一步分配中,欧盟对共区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适用,演化出成果分享机制。2009年ETS体系改革,行政划拨配额参考了88%的历史排放责任、10%的团结协助和增量空间(为促进进一步发展的再分配)、2%的新成员国去工业化早期行动补偿的配比标准。这一“历史责任+团结协助安排+早期行动补偿”组合与《巴黎协定》的共区原则模式可谓大相径庭。有趣的是,在欧盟ETS体系的构建与改革中,“历史责任”要件是可量化的,“不同国情”要件的考量借助了工业化与发展空间两个重量级因素。由此可见,欧盟内部就共区责任是颇具共识的:第一,工业化进程中的碳排放是连续计算的;第二,发展程度和国家需求是“国情”要件应当纳入和权重的重要指标;第三,团结协助安排是利益衡平的必要手段且具体形式多样。当前,欧盟绿色新政下的一揽子立法计划中包括了《成果分享规则》,与以中和效应为目标的《气候变化法案》相辅相成。在此意义上,欧盟体系内部和细分领域可操作的共区原则更加完备且更具公平性,遗憾的是这一实践标准并没有普遍性地延展和适用至全球层面。质言之,该双重标准的做法乃是认定国家或地区是一个自足的正义单位的“方法论的民族主义”,而后者正是造成当前气候变化(谋求“方法论的世界主义”)谈判僵局的原因之一。

其二,欧盟公平转型机制设计。尽管碳中和带来的低碳转型是系统性和全方位的,不同群体(国家、地区、行业部门、人群)的受影响程度却参差有别。2020年,欧盟发布公平转型机制(JTM)提议列出了主要相关方,界定差异性的标准紧紧围绕碳这一中心要素的强度和密度展开[12]。欧盟已达成内部共识,为促成经济和社会的整体性脱碳,首当其冲的化石燃料依赖和碳密集群体需要做出额外牺牲,而须在顶层设计层面予以必要的衡平。此谓欧盟绿色新政组成部分的“公平转型基金”的由来。该基金的适用范围不仅定位受到2050气候中立目标冲击的城市、产业和工人,也直接面向成员国——附件D国家;为其提供了不限于经济补偿的、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补偿,尝试在利益相关者的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取得平衡。从责任分配标准的视角,此举统筹关联考量了低碳转型责任主体的“影响”和“能力”。然而,在国际层面,相关标准发生了重要变化,并非以气候问题的成因碳为核心,而是交由定义宽泛且孤立运作的“各自能力”概而论之。这有失公平于碳密集型国家为全球低碳转型做出的额外牺牲。对此,《巴黎协定》序章概括性地表述到: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平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一方面,这一内容反映出对个体性人权中发展权的应有重视和与环境权之间的适度平衡;另一方面,相关规定能否跨界适用、例如以此认定域外劳动力公平转型的合理需求,在现实层面则是不确定的。因此处同时涉及国家、主权和集体性人权,而对于集体性(国家)发展权及其与环境权的平衡则一直是一个“红线”议题和履约难题。这从全球层面公平转型安排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艰难谈判和消极履行中可窥得一斑。从气候政治博弈层面,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对于人权与主权、人际公平与国际公平的交错混用,往往使得气候变化议题进一步复杂化,加剧了国际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上述多边环境公约和区域层面的立法与实践动态,展示了共区原则的不同面向。其中,既有较为均衡反映各国公平观之区别责任的臭氧层保护公约构成要件设计;也有通过概念层面的转变、发展共同责任和建设性地推动区别责任落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晚近成果。在最重要的区域性组织欧盟层面,其内部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分配实践,显示出综合计量历史责任和当前责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而欧盟绿色新政的公平转型机制设计,则体现了对责任分配构成要件的关联性和整体性考量。综言之,共区原则的比较研究具有必要性:可以借此观察国际气候谈判对相似情境的处理,以捕获各国及其利益联盟的真实意图,例如是否存在双重标准;同时通过身份转换的视角,呈现出实操层面的共区原则的多重面貌、演变轨迹及其背后的气候政治博弈。这一追踪考察过程,亦能探明国际社会有关共区原则立法动向和实践趋势的具体利弊,为我国后续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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