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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览

2023-5-12 08:18

来源: IIGF

德国碳市场成立背景


欧盟设立责任共担机制,德国国内非欧盟碳市场涵盖行业的排放受到较高水平约束。欧盟于2005年正式启动了目前世界上交易规模最大、发展最为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设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将电力和能源密集型行业1的排放量相比2005年排放水平降低21%,帮助欧盟实现2020年相对1990年减排20%、2030年相对1990年减排至少40%的目标2。除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外,2013年,欧盟为进一步加强减排力度,出台了责任共担条例(European 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 ESR),计划在2005年排放水平的基础上,到2020年减排10%、到2030年减排30%3,与EU-ETS共同实现欧盟整体减排目标,二者共同构成欧盟减排的履约规制。ESR要求各成员国针对未纳入EU-ETS的行业设定减排目标,如交通(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不包括航运和海运)、建筑(尤其是供暖)、农业和废弃物等。在制定各成员国的ESR减排目标时,为确保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实际减排工作和相关成本,欧盟将人均GDP用作主要标准,即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的成员国被分配的减排量相应较低(如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低不到10%)4,而相比之下,人均GDP超过欧盟平均水平的成员国需要较高的减排量(低于2005年排放水平的最高上限是20%)。根据德国的GDP情况,其相比东欧国家负有更高的减排责任,被分配的减排目标设定为:2020年减排14%,2030年减排38%5。若成员国未遵守其年度减排指标,必须提交纠正行动计划(corrective action plan),其中需详细解释未履约原因并评估用于气候行动的资金使用情况6,同时必须以高成本向超额完成气候目标的成员国购买配额以抵消未能达成的指标。

责任共担机制的激励效果微弱,现有气候政策引起大规模学生抗议,德国面临严峻的内外压力。德国早在EU-ETS成立之初便已加入其中,国内的电力、钢铁、建材和航空等高排放行业均受其制约。然而由于ESR针对未达标的成员国并未设置高额的经济性惩罚,因此对于未包含在EU-ETS之内的行业部门而言缺乏充足的减排激励,减排效果并不理想。而且,欧委会在2018年举办的第二十四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中指出,预计有8个成员国无法完成2020年的ESR目标,其中包括德国7,若继续现有的减排举措,德国将在2030年与其既有的减排目标差距达到10%。此外,2018 年德国夏季的严重干旱和学生气候抗议活动(Fridays for Future)又将气候行动推到了德国政治辩论8的最前沿。面对日益严峻的内部与外部压力,德国于2019年3月成立气候内阁,该内阁于9月推出“2030年气候行动计划(Climate Action Program 2030)”,继而在11月,联邦议会推出《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Climate Change Act, CCA),通过立法确定了德国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5%9的目标。根据计划,德国从2021年起在交通和建筑领域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定价,届时德国启动基于《燃料排放交易法案》(Fuel Emissions Trading Act, BEHG)运行的国家排放交易系统(nEHS),具体由联邦环境部下属德国碳排放权交易所(DEHSt)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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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德国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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