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后表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碳排放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依法依约履行义务,不仅体现契约精神,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如果民事主体只唯商业利益回避社会责任,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容易出现阶段性供需失衡、价格大幅波动等问题,不利于节能降碳工作的稳步推进。
【专家点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对于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高桂林教授表示,该案判决体现了民法的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回应生态文明时代需求的最直观表达。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功能、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我国民法立法已经确认绿色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即使民法典分则中未能充分将其表达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仍然存在通过绿色原则解释来规范民事活动以使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论可能和制度通道。
在高桂林看来,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的判决也是对完善双碳目标的回应。高桂林认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本质意义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决环境资源约束问题。企业是降碳减排的主要对象,企业作为生产者,是碳排放的主要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保障,合理调控和引导企业降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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