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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所有权特征与买卖裁判规则研究

2025-11-12 14:51

来源: 张颖峰律师 作者: 张颖峰

        本文聚焦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财产属性及买卖合同争议的裁判规则展开研究。在“双碳”目标推动下,CCER作为碳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活跃度与纠纷数量同步增长。研究首先从财产权权能角度分析CCER的法律属性,认为其通过登记持有实现占有、具备履约与非履约场景的使用价值、可通过交易与金融化运作收益,并受公法与私法双重约束,最终定性为无形资产。针对CCER买卖合同争议,本文重点探讨司法实践中的案由选择(倾向“买卖合同纠纷”)、支付方式风险、迟延交付责任(强调继续履行优先性)及金钱债权执行规则,为市场主体及法律实务人士提供风险防控参考。随着碳市场发展,需持续关注CCER相关法治动态以应对潜在争议。 

关键字: 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财产属性;买卖合同纠纷

一、引言 

      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CER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项目关联性、核证合规性、交易限制性。 

      从实务角度看,CCER项目的开发与流转过程中存在多种交易模式,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在国家“双碳”发展需求下,CCER的市场交易将越来越活跃,涉CCER的交易纷争也将越来越多,已发生争议的案件也不少,目前确有必要针对CCER交易的争议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本文将从CCER的财产属性及定性后对争议解决的影响,提供关于CCER交易法律实务研究的参考。

二、CCER的财产属性

 (一)从财税角度分析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配额和CCER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避免因定性“存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1]而争议。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九家交易机构①及其交易系统交易时,线上报价参考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的裁判思路,认定为含税价。[2]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 

      CCER权利属性的界定是碳资产法律研究的核心议题,学界有多种观点。杜晨妍和李秀敏 (2013) 主张,作为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碳排放权应属于准物权[3]。叶勇飞(2017)等人提出碳排放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4]。刘自俊、贾爱玲[5](2013)与欧阳爱辉、张吴磊(2018)对比了碳排放权和准用益物权高度相似性,主张为准用益物权[6]。 笔者认为,CCER作为政府核证的减排量凭证,具备独立财产权的完整要素:本文将从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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