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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所有权特征与买卖裁判规则研究

2025-11-12 14:51

来源: 张颖峰律师 作者: 张颖峰

CCER处分受公法、私法双重约束


      在转让环节,跨区域交易需通过全国碳交易系统完成清算交收。跨境转让则需生态环境部与外交部联合审批,2023年首笔中德CCER跨境交易,根据交易参与方(吉林油田、德国TÜV南德认证机构、北京绿所)披露信息显示,正常合规审查需求在3个月左右。 

      抵押担保方面,《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要求抵押合同需载明“减排量交付触发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碳排放权或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首次从司法层面承认碳资产(含CCER)的财产属性与担保合法性,为地方法院审理新型涉碳纠纷提供直接依据。 

      虽然我国有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法律,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缺乏明确的、系统的法律框架,综合以上论述,CCER具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明显的特征,由于无实物特征,应定性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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