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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所有权特征与买卖裁判规则研究

2025-11-12 14:51

来源: 张颖峰律师 作者: 张颖峰

CCER涉诉争议的裁判规则与风险防控


      涉CCER交易合同的类型包括:以CCER为交易标的的合同、CCER开发服务合同、碳交易信息服务合同、碳中和咨询合同、碳市场进场交易等专业服务合同、CCER投融资协议、CCER担保协议、衍生品交易合同等,但本文仅就以CCER为交易标的的合同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涉诉争议的裁判规则与风险防控。 

(一)案由的选择的司法实践 

       以CCER为交易标的的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路径,司法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选择,这两个案由为合同纠纷项下两个并列的案由。而CCER交易的特点是叠加了CCER排放量及占有相应份额排放量的所属权益,在案由的选择中,多地法院有不同做法。实务中并没有准确的依据,可以据涉及权利的交易归属、登记效力等基础属性问题、价格、解除、继续履行、情势变更、损失主张等,来选择案由,就目前法律完成程度,选“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可能更利于案件问题解决。 

      案由选择对管辖法院产生实质影响,(2023)青28民辖终25号案以“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由,认为CCER交易属于及时结清的交易,应在交易行为发生所在机构的所在地北京通州区法院管辖该案。实务中该类型的交易,从合同订立到CCER的交割行为完成,一般约定了付款期限、交割期限,一般涉及金额也很大,该类交易不能认定为交易双方或多方、能当面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履行完毕的“及时结清”的交易。 

(二)支付方式的司法实践 

      参与主体是否具备参与交易的基础账户(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的注册登记账户、所选择的交易所的交易账户、交易所所在地的资金结算账户),是进行CCER买卖的基础条件。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交易主体的基础条件不具备而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引发诉争。 

      关于全款支付,具体操作由买方将合同价款与交易手续费提前转入与交易系统链接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交易所从中按照协议双方合同约定,操作发送交易产品与资金清算同步交付划转指令。全款支付的交易模式前提是满足快,所以一般交割期限3-7日。 

      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定金,但这种交易模式下,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复杂多变,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期限1个月[19]或者更长,卖方的风险可能是卖方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的发生变化,买方也存在因政策因素、卖方公司经营情况或者自身意愿因素解除合同或终止交易而产生的损失。

(三)迟延交付的责任 

      履约场景下,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局限于违约金的承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7252号案,买方是一家水泥公司向某碳融科技公司购买CCER用以2019年度减排量履约,一次性付全款后,2022年2月卖方一直未获得CCER 的签发而一直未交割减排量,延期交付长达5个月,导致买方不得不另行通过政府组织的有偿竞价产生差额损失,一审法院裁判卖方承担全部损失,二审亦维持了一审裁判。笔者认为,尽管案件中违约方非因主观原因存在违约,但守约方基于减损义务作出的积极应对行为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这也体现了合同交易主体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原则与公平原则。

      碳资产交付合同中“继续履行”的优先性得到司法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鼓励通过继续履行实现“双碳”目标。尽管暂无此类案件,但继续履行对于一方明显不利,也可以援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合同解除异议期3个月的合理期限运用到CCER迟延履行导致解除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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