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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TokenFund

2018-8-21 09:14

来源: Token密探

常见的开曼基金的类型?


1. 开曼群岛的基金和证券监管 
开曼群岛主要监管投资基金的立法是《共同基金法》将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称为Mutual Fund, 目前国内通译为共同基金,是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单位信托,或虽在开曼群岛之外设立,但在开曼群岛对其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发行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该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的资金池,分散风险,保证投资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上述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是指能够参与利润分配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或信托份额。
此外,开曼群岛的投资经理、证券公司以及其它实施证券投资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证券投资法》(简称SIBL)。所有投资基金、投资经理和他们的服务供应商必须遵守反洗钱和财务帐户自动分享的立法和法规。 
2.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分类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大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投资者在清盘前可以自愿选择赎回或回购部分或全部投资。通常,开放式基金是为投资者提供自愿赎回或回购权的一类基金。封闭式基金是不向投资者提供自愿赎回或者回购权的一类基金。通常前者是投资在易于实现基金赎回的流动性资产(例如,对冲基金用于上市流动交易的证券投资)而后者是投资于需要时间将资产变为现金/实现价值的非流动性资产(例如,房地产、非上市的成长型企业)。
3. 开曼基金的实体类型 
1)   豁免公司(EC)
股份有限豁免公司是被用来设立开放式基金最常见的实体形式,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仅就其股份,对自己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将在“如何设立开放式基金” 中详述)
2)   豁免有限合伙(ELP)
豁免有限合伙(ELP)是包括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和房地产基金在内的封闭式基金最常用的工具,它们也可用于开放式基金。
豁免有限合伙和特拉华州相等工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豁免有限合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管理者是普通合伙人。
ELP的内部架构有很大程度的灵活性,不同于豁免公司,不受到细化的规则的限制,因此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很受基金经理和投资者欢迎。(将在“如何设立封闭式基金”中详述)
豁免有限合伙是根据《豁免有限合伙法》注册的,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业务事务负责的人)和任意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组成。
3)   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任何开曼群岛有限豁免公司(最常见的开曼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架构),包含那些将要被设立为基金的,都可以被登记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简称为SPC)。
将公司登记为SPC既可在设立之时,也可在之后。SPC和很多其它司法管辖区的隔离单列自保公司类似。
SPC的概念是相关公司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可构建独立投资组合。一家SPC可以设立任何数量的独立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根据法律规定相互独立,与其他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以及公司一般资产与负债相隔离。
与某一特定投资组合签订合同的债权人追索权受到限制,仅有权对属于涉及该合同的特定投资组合资产收回。
4)   单位信托 (UNIT TRUST)
开曼群岛单位信托根据开曼群岛《信托法》设立并受监管,一般也适用英国信托法的原则。
在单位信托中,投资者将基金委托于一个受托人,受托人基于信托持有该等基金。每位投资者购买“单位”,代表他们的资产份额。
单位信托根据信托协议成立,条款约定由受托人代单位持有者持有信托资产。开曼群岛单位信托的运用在日本最为普遍。 
4.在开曼群岛设立基金的一般性规定?
设立: 所有上述实体都可迅速设立而不需要政府或行政审批。
税收工具:所有上述投资工具都豁免开曼群岛的收入税,并且可以申请获得税收豁免承诺书,确保二十年内(豁免公司)乃至五十年内(信托和有限合伙),无论开曼的税收政策变动如何,都豁免缴税,他们的税收状态不会改变。
投资者责任:所有的工具发行的股权利益通常都将投资者责任限制在有限范围内,就其投资以其支付或承诺支付的金额为限。
经营实体:有限豁免公司或SPC的运营由董事会、单位信托由其受托人、ELP由其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家开曼有限豁免公司,所以最终是那家公司的董事会)。
通常运营权会被委派给投资经理或顾问,但董事会总能根据普遍使用的法律保留监督的权利。CIMA也同样为如何担任基金董事提供了最佳案例的指南。
5.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受谁监管?
开曼群岛的魅力,在于它宽松的税收制度,可以自由进出的外汇,以及各部门对投资者信息的严密保护。这一切繁荣背后的秩序,离不开开曼群岛自己独特的金融监管体系——英属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也就是CIMA。
CIMA根据《Monetary Authority Law(2013 Revision)》履行职责,虽然CIMA隶属于开曼群岛政府,但是CIMA却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有自己的董事会,包括一名常务董事,他们都是由开曼群岛总督任命的。
CIMA董事会负责政策和行政性事务,而常务董事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在会同CIMA董事会后,总督也有权对CIMA进行指示,并有权任命独立人员来监督CIMA的行为。
不受监管或豁免监管的情况
CIMA并非监管所有的共同基金,如果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有限,或者已有适当的规制,则CIMA没有监管的必要,基金也将豁免登记。
CIMA对于共同基金的监管权限来自于《Mutual Funds Law》的授权,当基金不能或者将要不能在到期时兑现承诺,基金的经营方式可能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不利,持牌共同基金超范围经营,基金的管理不当,或者基金的管理层不称职的,则CIMA将有权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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