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登录网站

首页 区块链生态 查看内容
  • 24698
  • 0
  • 分享到

焦点 | 万万没想到 区块链不可逆竟使立法陷于被动

2018-8-30 13:09

来源: 猎云财经 作者: 周围围

借鉴:区块链通证定性、牌照及监管沙盒


区块链立法尽管困难,但有些国家曾经的案例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和探索。
 
对此,陈文君举例说:“例如美国的HOWEY TEST,SEC把1946年的v. W. J. 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用到了对通证的‘非证券’进行判定。”
 
陈文君举出的这个案例,就是法律界著名的豪威检验标准。

该案件的具体事件大家可以到维基百科查询,但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是该事件是否构成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1)节所指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范围。
 
案件焦点是判定豪威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否属于发行证券,如果判定归为属于发行证券,豪威公司就必须按照《证券法》第5条的规定向SEC注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时,豪威公司没有履行注册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所以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豪威公司提起了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946年作出了判决。
 
美国证券法上对“证券”的定义较为宽泛,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a)(1)节规定,“证券”不仅包括股票、债券证券,还包括票据、委托投票证书、证券存托凭证、期权和投资合同等,以及总的来说任何被人们普遍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
 
而立法者的目的只有一个,给投资者尽可能周全的保护,使他们不致因某种新型投资工具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而无法享受证券法提供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联邦最高法院对“证券”的定义包含着一条弹性而非呆板的原则,它能够应付那些利用他人钱财、允诺获取利润的人所炮制的无穷无尽的、花样翻新的计谋。
 
事实上,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初心主要也是提醒广大投资者,规避防范那些披着区块链外衣的诈骗传销分子,避免因受骗而带来不可承受的损失。
 
当下,如果立法,哪些国家可以借鉴呢?
 
现担任亚太区块链发展协会顾问的顾紫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区块链立法更应该借鉴澳大利亚。
 
她认为,尽管对数字货币政策上,大家会把目光集中在美国,而实际上,在澳大利亚,有关区块链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依然值得借鉴。
 
她说:“澳大利亚的区块链法律系统很完整,澳大利亚实际上把所有的区块链产业,交易所应该怎么管,ico要怎么管,商家要收比特币要交多少税,每一项条例都有。”
 
王君卫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告诉猎云财经,各个国家所谓的立法,实际上是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种规制,技术是中性的,其立法规范的还是传统的经济行为,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融资、支付、交易。
 
王君卫对日本、美国、澳大利亚、马耳他、新加坡、瑞士等国的区块链政策做了比较。

 
他说:“日本、美国实际上是未建立针对区块链这一项科技的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中增加区块链的场景;澳大利亚、马耳他等国则是采取专项立法模式;新加坡、瑞士等国主要是规制用区块链技术的融资行为。”
 
在王君卫看来,针对西方的立法实践,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并不多,当前采取的监管措施,符合技术发展初级阶段的要求,重点放在打击利用区块链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最好的一个策略。
 
目前,大部分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监管立法都不完整。陈文君认为,如果要借鉴国外经验,其中有几点值得借鉴。
 
她说:“第一是对通证的定性,根据通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监管;第二是监管数字货币交易所,发放数字货币交易所牌照,通过合法合规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来监管数字货币行业;第三监管沙盒,这是监管机构对创新的包容度的体现,使区块链行业的活力不被误杀。”
 
在区块链领域,哪些地方最应该监管,更为具体的监管要达到什么程度呢?
 
陈文君认为,数字货币的ICO、交易行为最需要立法监管。“空气币太多了,不监管不行,哪怕这些币的交易已经到了海外。“她说。
 
监管程度上,她认为,赋能实体经济的好项目要留空间。“对于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的项目,而且通证的性质也没有触碰‘金融’或者其他红线,应该包容这些项目的发展,包容就意味着给实体经济发展留了空间。”她说。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请先 注册/登录 后参与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