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其配额发放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全国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进行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11月6日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
碳市场履约。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
2.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注登机构通知,及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向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尽早完成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确保于2023年11月6日前通过注登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履约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配额清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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