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碳抵消机制,该机制运行的核心要义在于允许相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通过购买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CER)抵消其自身
碳排放量。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引下,如何更好发挥该机制抵消功能,成为重启该机制首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是以激励企业更好地履行其强制性减排义务,允许强制性减排企业通过购买CCER冲抵其碳排放配额为主线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开展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最早可追溯到对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参与。该机制是为发达国家履行其强制性减排义务而设置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碳增汇的项目,允许发达国家用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来抵消其应承担的本国减排份额。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国家发改委2012年6月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从项目及项目减排量的备案、方法学的建立、减排量的核证等都沿用了联合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方法和形式。而该机制所具有冲抵碳排放配额的抵消功能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受到重视。无论是
天津、
湖北等地启动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还是后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对允许企业购买CCER冲抵其碳排放配额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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