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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重启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2023-8-31 17:00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 申进忠

转变行政监管方式


按照2012年《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对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的是以备案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具体分为对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备案管理以及对已备案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备案管理两个阶段。此外,对于自愿减排交易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机构、项目审定以及项目减排量的核证机构也要实施备案管理。这种备案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在维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范运行的同时,面临挑战。

有学者认为,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管理的内容看,该管理手段带有行政许可属性,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设立该种管理手段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悖。

2012年《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领域持续推进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宗旨的“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如何调整与优化行政监管方式成为重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拟将原来对参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及其所产生减排量的备案管理模式改为不具有行政许可属性的登记管理模式,并通过放权于市场,强化注册登记机构以及审查与核定机构的责任加以因应。当然,这种政府监管模式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职责弱化,关键在于如何在新监管模式之下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为此,可以延展几个思路:首先,明确政府对项目注册、项目减排量审核以及交易活动的执法检查职能,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来及时发现、阻止违法行为;其次,加强自愿减排交易的行业性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审查与核定机构等的法律责任;再次,健全公众参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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