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种抵消功能具有固有的局限性。因为CCER抵消是一种间接减排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即允许企业用发生在其管理边界外的减排量冲抵企业自身减排量。如果对此不加控制,可能刺激企业片面追求以购买
碳排放权而非立足于自身的减排努力获取更多排放空间,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碳达峰目标的实现。
实际上,无论是联合国对清洁发展机制还是我国对既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都已意识到该问题,并通过将CCER的抵消限定在一定比例之内进行政策调适。如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CCER的抵消比例限定在企业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之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抵消比例则在5%至10%不等。可见,以CCER冲抵碳排放配额是一个有限的市场。重启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如果仍仅将CCER市场功能局限于此,会因需求受限而引发CCER供需不平衡现象,直接影响市场持续稳定发展。而供需失衡正是导致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缓受理CCER项目及其减排量注册申请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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