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 年度各机组预分配配额量均为 2021 年该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的 70%,将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所有机组相应的预分配配额量进行加总,得到其 2021、2022 年度的预分配配额量。 2. 履约豁免机制。(1)燃气机组豁免。燃气机组应发放配额量等于其经核查排放量。(2)重点排放单位超过履约缺口率上限豁免。 设定 20%的配额缺口率上限,当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年度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 80%时,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 80%;当大于等于 80%时,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核定配额量。以上两类履约豁免机制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已经运行,但在第二个履约周期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被删去,《分配实施方案》又再次引入,主要由于第二个周期中部分企业可能仍然存在配额清缴困难的情况需要一定的措施进行纾困。 3. 灵活“借碳”机制。对配额缺口率在 10%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完成履约的,可从 2023 年度预分配配额中预支部分配额完成履约,预支量不超过配额缺口量的 50%。 4. 个性纾困方案。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的重点排放单位,在执行履约豁免机制和灵活机制后仍无法完成履约的,统筹研究个性化纾困方案。5. 基准值调整。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分配实施方案》对 2021、2022 年 300MW 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供电基准值有所上调,除燃气机组以外的其余各类机组供热基准值皆有上调。这种微调主要是考虑到 2021、2022 年企业受疫情、
能源保供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适当增加配额发放量以缓解履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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