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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与碳交易法律实务

2023-9-28 08:34

来源: 兰迪碳减排与新能源 作者: 徐芹 叶祺韬

中国实务界关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


碳交易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则对碳排放权的定性

Landing Lawyers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地方八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均未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作出明确定性。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湖北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对碳排放权作出定义和定性时,仅仅以“权利”或“权益”等字眼来表达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关于碳排放权衍生交易中的定性,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多笔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在业务中,已通过其业务规则、与市场参与者订立合同等方式构建了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交易模式。

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场合中,立法与行业规则并未作出明确定性。另一方面,各大交易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务均允许以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质押权标的,尽管不能直接说明碳排放权的确切定性,但可以确定的是,在交易实务过程中,相关行业持私法属性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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