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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最终法案与WTO法的兼容性

2023-9-30 09:25

来源: 走出去智库

CBAM须满足GATT第20条(a)至(j)款所列的一项情形


最后,欧盟可尝试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以排除前述行为的违法性,但需满足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条件。CBAM须满足GATT第20条(a)至(j)款所列的一项情形,并符合该条的前言部分,即其适用方式不构成“在条件相同国家间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CBAM可能适用第20条(b)项(“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g)(“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项。其中,(b)项的证明难度高。欧盟须证明其境内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遭受了具体的风险,而这与CBAM产品的进口有直接因果关系,并证明CBAM符合“必要性”门槛。[14]相比之下,CBAM更容易满足(g)项的适用要件。欧盟只需证明CBAM与保护可耗尽自然资源(温室气体处于安全浓度的全球大气层)相关,且国内已实施并行有效的生产或消费限制(欧盟ETS)。

然而,CBAM难以通过前言部分的测试。[15]从WTO判例看,前言部分包含至少四方面要求:其一,为保留CBAM实施的灵活性,欧盟须考虑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律要求其效仿欧盟国内措施,并应规定过渡期;其二,在实施诸如CBAM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之前,欧盟应付出真诚努力与利益受影响的成员国进行“认真、全面谈判,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应对气候变化;其三,欧盟应保障CBAM符合公平性与正当程序。其四,CBAM不能借由特殊的设计、结构达到“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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