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CBAM“强迫”他国通过碳定价实现降碳的设计本身已背离了前言部分。尽管欧盟宣称CBAM“不直接取决于……一国的政策选择”,[16]最终法案的设计未能掩饰其激励(incentivising)效果。正如美国虾龟案所揭示,若一项贸易措施对其他成员国“具体政策决定产生故意、实际的胁迫效果”,迫使其“采取基本相同的政策”,则将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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