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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律风险问题:ICO是否涉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

2018-6-18 07:03

来源: 比特律 作者: 曾杰

ICO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笔者认为,两者外观特征类似,核心不同,因此ico和传销活动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但有可能利用ICO或虚拟数字币发行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在涉众型犯罪中,从外表特征上,ICO的和利用平台、网络进行的传销活动极其相似。

在传销活动罪中:层级性是其显著特点

传销组织者先发起建立一个平台或网站,建立传销组织;

要求参与者支付一定财物获得加入资格,加入该网络平台的资格的获得主要表现为获得相应的商品、“传销代币”;

参与者为获得报酬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并成为自己的下线

网络传销一般不会有传统传销的胁迫、强迫等手段发展成员。

在ICO中:不具有层级性

行为人(如一家公司或项目团队)会建立或借助某个ICO平台,宣布项目ICO计划,发行数字代币,此种代币相当于一种收益凭证;当然,1月12日互金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将迅雷的链克定义为“变相ICO”,也值得注意。

要求投资人通过支付指定的虚拟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换购代币,代币发行人也就是融资主体因此筹集到大量的虚拟货币。

投资人获得代币后,可以到相关代币市场进行交易。

两种行为的异同:

从表面的组织特点上看,ICO代币发行与网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点很相似:

1.他们都通过一定的平台来发行和交易;不过传销犯罪的平台一般是自己建立的平台,而代币交易平台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

2.投资者、参与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财物获得相关资格或权益凭证;但是ICO所发行的数字代币,既不代表股权、也不代表产品,而是一种以项目为依托,可以直接流通的数字货币;而网络传销所发行的,往往是一种资格或者商品;

3.参与者都以获利为为目的;

但他们有个最大的不同点,是ICO不具有传销所必须的层级性,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的收益方式可能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查询大量传销犯罪案例即可发现此共性;

而ICO的参与者获利依据并不是以发展下线人员为依据获利,而是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交易获利或直接在相关项目中使用,而代币的交易价格是随市场需求浮动的吗,不具有拉人头、层级性等传销活动特点,因此很难将ICO视之为传销活动。

同时,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严格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不是所有类似的涉众、涉网络融资行为都能是视作犯罪,更不能轻易视之为传销犯罪。

当然,并不排除传销活动人员以ICO为幌子,进行相关的传销犯罪活动。比如传销活动一般以一定的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为名义,而传销活动人员则与时俱进,替换以虚拟代币、数字代币矿机开发为商品和任务,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或提供具有相关价值的财物、虚拟币,参与数字代币开发、挖矿、认购或购买,同时要求参与者发展下线,前期参与者的利润和收益以后期发展的成员数量和投入为计算,若如此,则可以比较明确的认定为以ICO为幌子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而自从近年来虚拟数字货币概念火了之后,网络上就出现了各种“币”,可以说现在网络上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泛滥成灾,不完全统计已经有3000多种,基本都是下载比特币源代码后,对数量、加密方式等稍加修改,可以说都是“山寨比特币”,其中就有不少涉嫌传销、非法经营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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