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28日修订、2014年3月1日生效的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也迅速增加。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因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要求,有些股东只登记小额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过长,导致影响交易安全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且也不利于公司对外经营,尤其是对外参加招投标活动,因为招标公司通常会要求投标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行业经验、项目经验和诚信合规记录等各方面条件,针对此等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对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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