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中专门对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直接责任人也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等等,使公司和相关主体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是这对于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与合规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拭目以待其最终文本的颁布和实施,并准备好按照最终颁布的《公司法》来修改相关公司现有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使之 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从而完成向新《公司法》的合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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